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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

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(信部电[2008]172号)

为适应国际互联网多语种域名发展需要,支持国际互联网组织开展中文顶级域测试等工作,

进一步做好公众服务机构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,营造良好的域名发展环境,

依据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》,对2006年2月6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进行局部调整。

现将调整后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予以公告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九日

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

一、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(A-Z,a-z,大小写等价)、数字(0-9)、连接符(-)或汉字组成,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(.)连接,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(。)连接。

二、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在顶级域名“CN”之外暂设“中国”、“公司”、“网络”、“政务”和“公益”等中文顶级域名。中国-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单位;公司-适用于工商企业等营利性单位;网络-适用于拥有或利用网络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;政务-适用于党政群机关、政务部门等;公益-适用于非营利性单位。

三、顶级域名CN之下,设置“类别域名”和“行政区域名”两类英文二级域名。

设置“类别域名”分别为:

            AC—适用于科研机构;
            COM—适用于工、商、金融等企业;
            EDU—适用于中国的教育机构;
            GOV—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;
            MIL—适用于中国的国防机构;
            NET—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;
            ORG—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;政务-适用于党政群机关、政务部门等;公益-适用于非营利性单位。

设置“行政区域名”34个,适用于我国的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特别行政区的组织,分别为:

            BJ—北京市;             SH—上海市;
            TJ—天津市;             CQ—重庆市;
            HE—河北省;             SX—山西省;     
            NM—内蒙古自治区;        LN—辽宁省;     
            JL—吉林省;             HL—黑龙江省;
            JS—江苏省;             ZJ—浙江省;     
            AH—安徽省;             FJ—福建省;     
            JX—江西省;             SD—山东省;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HA—河南省;             HB—湖北省;
            HN—湖南省;             GD—广东省;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GX—广西壮族自治区;      HI—海南省;
            SC—四川省;             GZ—贵州省;
            YN—云南省;             XZ—西藏自治区;       
            SN—陕西省;             GS—甘肃省;
            QH—青海省;             NX—宁夏回族自治区;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XJ—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;   TW—台湾省;
            HK—香港特别行政区;      MO—澳门特别行政区。

四、在顶级域名CN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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