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》
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(信部电[2008]172号)
为适应国际互联网多语种域名发展需要,支持国际互联网组织开展中文顶级域测试等工作,
进一步做好公众服务机构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,营造良好的域名发展环境,
依据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》,对2006年2月6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进行局部调整。
现将调整后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予以公告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九日
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
一、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(A-Z,a-z,大小写等价)、数字(0-9)、连接符(-)或汉字组成,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(.)连接,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(。)连接。
二、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在顶级域名“CN”之外暂设“中国”、“公司”、“网络”、“政务”和“公益”等中文顶级域名。中国-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单位;公司-适用于工商企业等营利性单位;网络-适用于拥有或利用网络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;政务-适用于党政群机关、政务部门等;公益-适用于非营利性单位。
三、顶级域名CN之下,设置“类别域名”和“行政区域名”两类英文二级域名。
设置“类别域名”分别为:
AC—适用于科研机构;
COM—适用于工、商、金融等企业;
EDU—适用于中国的教育机构;
GOV—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;
MIL—适用于中国的国防机构;
NET—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;
ORG—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;政务-适用于党政群机关、政务部门等;公益-适用于非营利性单位。
设置“行政区域名”34个,适用于我国的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特别行政区的组织,分别为:
BJ—北京市; SH—上海市;
TJ—天津市; CQ—重庆市;
HE—河北省; SX—山西省;
NM—内蒙古自治区; LN—辽宁省;
JL—吉林省; HL—黑龙江省;
JS—江苏省; ZJ—浙江省;
AH—安徽省; FJ—福建省;
JX—江西省; SD—山东省;
HA—河南省; HB—湖北省;
HN—湖南省; GD—广东省;
GX—广西壮族自治区; HI—海南省;
SC—四川省; GZ—贵州省;
YN—云南省; XZ—西藏自治区;
SN—陕西省; GS—甘肃省;
QH—青海省; NX—宁夏回族自治区;
XJ—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; TW—台湾省;
HK—香港特别行政区; MO—澳门特别行政区。
四、在顶级域名CN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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